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郊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边双双与腾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795号原告边双双,女,汉族,33岁,住双辽市。被告腾福波,男,汉族,49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双双诉被告腾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腾福波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因原告边双双未提供被告详细住址,也不予交纳公告费用,故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智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