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边双双与腾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795号原告边双双,女,汉族,33岁,住双辽市。被告腾福波,男,汉族,49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双双诉被告腾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腾福波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因原告边双双未提供被告详细住址,也不予交纳公告费用,故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智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