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执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许海涛、张百胜、李银安、许报与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涛,张百胜,李银安,许报,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273-1号申请执行人许海涛,男,1973年9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张百胜,男,1954年5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李银安,男,1976年2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许报,男,1955年8月18日生。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65年6月10日生。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秀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海涛、张百胜、李银安、许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秀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许海涛、张百胜、李银安、许报的意见,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程庆民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