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宏剑、吴某等与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剑,吴某,吴蓉蓉,黄廷松,薛典翠,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129号申请人:吴宏剑,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人:吴某。申请人:吴蓉蓉,女,1997年4月19日生,汉族,肥东县,系吴宏剑之女。申请人:黄廷松,男,1954年2月17日生,汉族,肥东县,申请人:薛典翠,女,1953年12月4日生,汉族,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祥和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4806-0.申请执行人吴宏剑等与被执行人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已采取相应措施,此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计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