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陆建良与沈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良,沈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38号原告:陆建良。委托代理人:许民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亚凤。委托代理人:沈海春、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良诉被告沈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传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