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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陆建良与沈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良,沈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38号原告:陆建良。委托代理人:许民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亚凤。委托代理人:沈海春、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良诉被告沈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传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