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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桦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52号罪犯林桦,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5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3月19日因违反其他生活规范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至202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