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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阴文彬与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文彬,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阴文彬,男,汉族。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155号能源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雷雨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鄢骏,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文彬诉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阴文彬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阴文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阴文彬负担。审判员  张弟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