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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贺伦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伦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63号罪犯贺伦贵,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5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伦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7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6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6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贺伦贵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1月因生产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如实报告扣1分;2013年7月因生产上私自自制辅助工具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伦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