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66-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某与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查明,王随芝与杨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此赔偿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随芝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及其妻王某的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