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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与刘秀丽、陈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刘秀丽,陈开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秀丽,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开明,男,194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与被告刘秀丽、陈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