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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董春秀与张建华、李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秀,张建华,李淑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董春秀。被告张建华。被告李淑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秀与被告张建华、李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