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2015)甘民申字第305号王根环因与被申请人王榜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根环,王榜环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根环,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6日,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八里镇小山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珍,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榜环,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30日,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静宁县八里镇小山村*组***号。再审申请人王根环因与被申请人王榜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中民一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根环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伪造相关批复文件,被申请人取得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包括再审申请人租赁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双方所其签订的《补充扩展使用土地协议书》系伪造,申请法院委托进行笔迹鉴定;农用地不得变更用途为非农业建设。申请人提交光盘一张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提交《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申请书》一份,请求委托鉴定机构就2009年7月1日的《补充扩展使用土地协议书》中王根环的签名做笔迹鉴定。本院认为,关于鉴定申请问题,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于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再启动鉴定程序;关于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提交的新证据不符合申请再审审查中“新证据”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关于批复伪造等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综上,王根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根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建福代理审判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