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立泰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君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立泰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君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3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立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子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慧红,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亚婧,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君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因被执行人慈溪市君立电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立泰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70801.8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895元、执行费2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慈溪市君立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25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