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黄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茆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黄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茆某。委托代理人刘训春。被告张某甲。原告茆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训春,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茆某诉称:原、被告××××年××月经射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张某乙,今年10岁。由于原告在婚前缺乏对被告的充分了解,草率结合,虽婚生了女孩,也生活了较长时间,但由于被告未能珍惜家庭生活的幸福,也未能努力挣钱养家糊口,动辄还对原告大发脾气,认为原告无能,又怀疑原告有外遇。2015年2月9日竟然拿刀砍伤原告的右手指头,就这样迫使原告与被告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现在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因此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考虑到家庭的完整和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孩张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向本院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今后和睦相处,互敬互爱,遇事相互协商,共同抚育好子女,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茆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激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徐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士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