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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可新与张新喜、董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新,张新喜,董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02-1号申请执行人张可新。被执行人张新喜。被执行人董丽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人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新喜、董丽娟之女张佳佳(身份证:××)在荣成农行石岛支行,帐号62×××60上存款,冻至80万元止。二、冻结期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庶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