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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海生明等与马学勇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生明,海国义,白国林,海国仁,海国强,海国富,海贵元,海国其,白国富,海国军,马学勇,马自营,马国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生明,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国义,男,1970年5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国林,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国仁,男,1967年4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国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国富,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贵元,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国其,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国富,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国军,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共同委托代表人(特别代理):海国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白国富,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学勇,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自营,男,1965年1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原审第三人:马国光,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沈卫江,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生明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学勇、马自营、原审第三人马国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4)额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明生等人的委托代理人海国强、白国富、被上诉人马学勇、原审第三人马国光的委托代理人沈卫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自营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4)额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茹荷娅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盛成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