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州市慧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殷成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泰州市慧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人民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韩敏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存宗,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成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慧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成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慧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慧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成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泰州市慧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员 王艳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吕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