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00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714-2号原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黄金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法定代表人:伍燕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保全被告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存放于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专用账户内的现金人民币560000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故本院裁定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存放于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专用账户内的现金人民币560000元的保全。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