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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智君与被告刘小成、曹金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君,刘小成,曹金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06号原告刘智君,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刘小成,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曹金友,男,199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君与被告刘小成、曹金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智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刘智君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