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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岐,湖北嘉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0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池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王凤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凤岐,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嘉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9层6室。法定代表人杨徐,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朱俊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岐与被执行人湖北嘉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岐申请将第三人朱俊峰追加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岐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岐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岐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跃松审 判 员  巴 雷代理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