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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李倩实、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李倩实,高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311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东侧矿大南湖校区南1000米(枫林天下会所)。法定代表人范红卿,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倩实,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高健,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李倩实、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权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