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杨某,男。被告罗某,女。本院在审理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湘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