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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杨某,男。被告罗某,女。本院在审理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湘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