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亚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973号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6号院3号室。法定代表人魏一彤,总经理。被告孙亚龄,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亚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并告知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接到通知后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不申请减、缓、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