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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玉梅诉与裴明朝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3日,初中文化,住邓州市。被告:裴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4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论请求项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惠君审 判 员  张 松人民陪审员  汤清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