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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389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陈益群,海门市汤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薛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