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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诉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陈某甲,六安亿牛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诉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六安市。被申请人:陈某甲,女,汉族,住金安区。被申请人:六安亿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组织机构代码:66421368-2。申请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甲、六安亿牛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六安市阳光欧洲城30栋501号的住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甲、六安亿牛乳业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刚锋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吴学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金瑞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