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春钗与黄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钗,黄亦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张春钗。委托代理人:金许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亦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钗诉被告黄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钗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张春钗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