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执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龚云珠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云珠,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718号申请执行人:龚云珠,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晶,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龚云珠与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16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龚云珠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红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