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国庆、吴修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庆,吴修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庆,居民。被执行人:吴修亭,居民。申请执行人胡国庆与被执行人吴修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修亭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国庆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