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秀霞与余世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霞,余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陈秀霞,女,生于1980年2月14日,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余世雄,男,生于1968年11月14日,汉族,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秀霞申请执行余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世雄系蓬安县金溪镇政府职工,每月均有固定收入,但余世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余世雄工资收入111880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