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执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董增祥与徐建平、庞美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增祥,徐建平,庞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252号申请执行人董增祥,男。被执行人徐建平,男。被执行人庞美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增祥与被执行人徐建平、庞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庞美莲,因一直未找到被执行人徐建平,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佐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