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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初字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怀玉与被告郭喆为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玉,郭喆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26号原告李怀玉,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双河老庄清政路6号附193号。被告郭喆,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方舟城小区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玉与被告郭喆为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怀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缓缴期满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杜芙蓉审判员  张振山审判员  杨保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