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怀玉与被告郭喆为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玉,郭喆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26号原告李怀玉,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双河老庄清政路6号附193号。被告郭喆,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方舟城小区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玉与被告郭喆为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怀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缓缴期满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杜芙蓉审判员 张振山审判员 杨保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