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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东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贾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