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东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贾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