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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行监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行政)张忠学不服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驳回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宣中行监字第00013号张忠学:你对本院(2013)宣中行终字第00055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是拆许字(2008)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你再审申请书所称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答复你的是拆许字(2008)第0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节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二)你主张8㎡门面房归你所有,但你未提举有效权属证明予以证明你的主张,一、二审法院对此未认定,并无不当。(三)因不动产权利以权属登记为准,案涉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系张忠学,故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主张侯小芸为房屋共有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四)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3年2月5日,在审理过程中,你与宣城市住建委均要求案外协调,并于2013年4月15日向一审法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一审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因协调未果,一审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本案的审理,2013年7月12日对本案作出判决。故一审法院并未超过法定审限。(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开庭审理不是行政诉讼二审的必经程序,本案二审未开庭审理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