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州海华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无锡同弘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海华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无锡同弘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海华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华润路吴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尹新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同弘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硕放薛典北路82号B3-008-6。法定代表人:郭冰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岩,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州海华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同弘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并进行了调解。同年5月15日,徐州海华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州海华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海华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继业审 判 员 刘 坤代理审判员 侍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