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显明与杨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明,杨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李显明被告:杨华军原告李显明诉被告杨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明不能提供被告杨华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显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