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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云南归宝特种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归宝特种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审被告昆明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应由五华区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裁定由四川省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云南归宝特种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达成约定,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一审裁定适当,上诉人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