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起伟、赵莉与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起伟,赵莉,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458号原告:吴起伟,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赵莉,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范小冲,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明月,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起伟、赵莉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起伟、赵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1.3元,减半收取3770.65元由原告吴起伟、赵莉承担。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