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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起伟、赵莉与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起伟,赵莉,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458号原告:吴起伟,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赵莉,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范小冲,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明月,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起伟、赵莉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起伟、赵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1.3元,减半收取3770.65元由原告吴起伟、赵莉承担。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