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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李志祥、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李志祥,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6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负责人顾英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洪,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祥。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洪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被告李志祥、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以被告已向原告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了诉讼费、律师费等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