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殷新兵与徐文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新兵,徐文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18号原告:殷新兵,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徐文寿,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殷新兵与被告徐文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殷新兵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徐文寿不同意调解,殷新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新兵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新兵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