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北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北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