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北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