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肖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胡红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9号原告肖玲。委托代理人唐锦华,上海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元。委托代理人章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成英,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安、肖玲与被告胡红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玲、原告肖国安与肖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锦华、被告胡红元的委托代理人章震、被告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成英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被告胡红元被公安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另,原告肖国安因病在诉讼期间死亡,原告肖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50.75元,由原告肖玲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何吉英代理审判员 陈 蓓人民陪审员 龚贤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