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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峰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04号罪犯李峰,又名李华峰,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6月6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峰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2012年10月至2013年因担任分监区犯群组织组长表现突出,累计获得奖分6分。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罪犯食堂送饭班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