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赖金良非法持有毒品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金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金良(绰号“小良子”),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身份证号码210702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蓬莱里******号。2002年2月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兆巨,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金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志强、书记员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金良及其辩护人张兆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赖金良在锦州市某区某里某号其租住房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两袋白色晶体。后经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冰毒),经锦州市衡器鉴定所测试总重量为43.27克。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金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为43.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及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赖金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被告人赖金良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赖金良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提出,赖金良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愿意缴纳罚金,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赖金良在锦州市某区某里某号其租住房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两袋白色晶体。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两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锦州市衡器检定所测试:大袋1袋净重32.89克,小袋1袋净重10.38克,2袋总重量为43.27克。以上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另查,被告人赖金良于2002年2月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8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公安人员将赖金良当场抓获的相关情况。2、被告人赖金良的供述,证实其购买毒品自己吸食的相关情况。3、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在赖金良租住房内搜出毒品2袋、微型电子秤1个及现场指认毒品的照片。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毒品及电子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情况。5、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白色晶体2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锦州市衡器检定所测试报告,证实白色晶体大袋1袋净重32.89克,小袋1袋净重10.38克,2袋总重量为43.27克。7、尿样检验报告单,证实赖金良案发当日尿检呈阳性。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系对涉案冰毒重量及无法查找到卖给赖金良毒品的人的说明。9、户籍证明,证实赖金良的身份情况。10、租房协议,证实赵某将某区某里某号房屋租与关某的情况。1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赖金亮的前科情况及2014年8月4日被刑满释放的情况。12、涉案财物交接凭证、收缴毒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收缴毒品的情况。13、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赖金良的到案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部分,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金良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43.27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金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赖金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在量刑时酌定从轻考虑。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金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已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继红代理审判员 王 筱人民陪审员 吴思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