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李良卫与成小毛、应菊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卫,成小毛,应菊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522号-1原告:李良卫,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成小毛,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应菊莲,女,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卫诉被告成小毛、应菊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成小毛、应菊莲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良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原告李良卫名下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213栋3单元502室房屋一套;二、立即冻结被告成小毛、应菊莲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