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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万磊与赵万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磊,赵万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28号原告:赵万磊,农民。被告:赵万路,农民。原告赵万磊诉被告赵万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震于2015年5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万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万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万磊诉称:2012年11月,被告称自己在上海做塑料颗粒生意,由于本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保证一年后还清,2013年12月被告还了10000元,并保证在2014年还清,并重新打了90000元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90000元。原告对本院的问话笔录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没有违法之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万路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以在上海做塑料颗粒生意本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保证一年后还清,2013年12月被告还了10000元,并重新出具了90000元欠条,其内容为:今欠赵万磊人民币玖万元整,欠款人:赵万路,2014年12月13日。在本院对被告的问话笔录中,被告对以上事实均认可,但提出在2015年12月底前还清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欠条、问话笔录、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依法清偿。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未偿还所欠借款90000元,被告理应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万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万磊所欠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赵万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经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