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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连峰与刘鹏松、杨改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峰,刘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110号原告郭连峰,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被告刘鹏松,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被告杨改革,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柏乡县人。原告郭连峰与被告刘鹏松、杨改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建芬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