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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张某,工人。被告袁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刘玉娜,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桐,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晶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