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池龙与梁友、莫小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曹池龙,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38。被告:梁友,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213。被告:莫小朱,住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120。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池龙��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曹池龙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