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郑亚华与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华,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594-1号原告郑亚华,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安雪,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树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任军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华诉被告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东街支行(账号:64×××85)的银行存款1289740元,并由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9740元或价值128974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