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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荣章、钟小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荣章,钟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郭荣章,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钟小妹,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荣章、钟小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荣章、钟小妹长期外出务工,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询车辆、房产、工商均无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荣章、钟小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41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郭荣章、钟小妹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